经典案例

学生深夜坠楼致残,学校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小翟是一名15岁的职校住校生。某天晚上,他因身体不适提前休息。学校宿舍管理员在查寝时发现他卧床,并从其室友处得知他“身体不舒服”,但未进一步查看便离开了。

次日凌晨,小翟病情加重,独自下楼前往宿管值班室求助,但未能叫醒已休息的宿管。在折返宿舍的途中,他不慎从宿舍楼二至三楼的阳台处坠楼。监控显示,约40分钟后,宿管的丈夫才发现躺在楼外的小翟。宿管查看后并未直接施救或呼叫急救,而是由其丈夫去通知值班老师。随后,值班老师赶到现场为小翟盖上被子,并陆续通知班主任、家长,最终拨打了急救电话。小翟后被确诊为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

因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翟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聚焦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一核心争议。

法院认为,学校在多个环节存在过错:

1、管理存在疏忽:宿管在已知学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履行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未及时查看学生状况或通知相关人员,错过了前期处置时机。

2、救助明显迟延:事故发生后,宿管本人未第一时间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从发现坠楼到拨打急救电话间隔过长,导致小翟在受伤后长时间未得到专业救治,未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

3、设施安全缺陷:涉案宿舍阳台的墙裙(护栏矮墙)高度经测量约为1.05至1.07米,低于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不宜低于1.40米”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学校以“符合消防安全”为由抗辩未全封闭阳台,但不能免除其保障设施本身符合安全设计规范的义务。

4、应急机制缺失:事件暴露出学校在宿舍夜间管理、应急预案启动和现场急救处置方面存在漏洞,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同时,法院也指出小翟自身应承担责任:作为已满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认知和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学校未能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小翟自身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翟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小翟的总损失为31万余元,学校需赔偿21.7万余元。

此外,法院查明学校已为在校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小翟支付上述赔偿款,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负担。


【汉济律师提醒】

这起案件为学校、家长和学生都敲响了警钟。对于学校而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教育管理职责绝非仅仅体现在张贴规章制度和口头安全教育上,更必须落到实处。这包括确保校舍、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24小时无缝衔接的巡查、值班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教职工处理学生突发状况的培训。仅以“已进行安全教育”或“建筑有合法审批”作为抗辩理由,在发生具体安全事故时往往难以免责。同时,投保校方责任险是转移风险、保障学生权益能够得到及时赔偿的有效财务安排。

对于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意识培养,教导其在遇到身体不适或紧急情况时,如何采取正确、有效的求助方式。随着年龄增长,学生自身也需不断增强风险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园生活中遵守纪律,避免危险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