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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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赵某是南部县某某镇某某会所的业主,该会所系独栋商业建筑,由赵某整体购买,无其他共有人。2014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在装修会所时,增设了入户门头,并在三楼阳台搭建了玻璃雨棚(被告称其为楼顶阳光棚)。2023年2月,南部县综执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某会所存在违规搭建行为,随后立案调查。
2025年1月6日,南部县综执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赵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搭建入户门头(约12.29平方米)和楼顶阳光棚(约10平方米)等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及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复函,责令赵某3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规搭建物。
赵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赵某主张,其搭建的入户门头和阳台雨棚是为满足房屋使用功能,属于设施设备范畴,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自己从未在楼顶搭建阳光棚,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且被告存在选择性执法,县城内众多类似搭建未被查处,仅针对自己不公。此外,赵某还提交了开发商证明、设计公司技术回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其主张。
被告南部县综执局辩称,赵某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程序正当。涉案搭建物属于永久固定建筑物,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赵某未办证搭建的行为违法;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赵某提及的其他违建现象,被告接到线索后会依法查处,不存在选择性执法。被告同时提交了立案材料、现场勘验记录、询问笔录、规划设计图、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部县综执局仅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而对是否违反城乡规划的认定权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本案中,被告曾函请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包括某某会所在内的8处建设现状进行规划技术认定,但该局未作复函。后续该局针对其他案件出具的复函,虽提及“此类业主私自违规搭建均属无法消除规划影响情形”,但该复函并非针对本案作出,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涉案搭建物是否属于该复函所指“类似情形”,均未得到明确。此外,被告认定的“楼顶阳光棚”实际为阳台雨棚,该设施是否违反规划、是否必须拆除,也需进一步核实。
最终,法院认定南部县综执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汉济律师提醒】
房屋装修并非“随心所欲”,需警惕违规搭建风险。业主在增设门头、雨棚、阳光房等设施前,应先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咨询,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便房屋为独栋建筑、无其他共有人,也不能仅凭个人需求擅自搭建,否则可能因违反城乡规划法被责令拆除,甚至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若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要注意核实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否与实际相符,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对不服的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