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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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某系同村相邻居住,此前因房后土地问题产生矛盾,关系不睦。2025年1月5日上午11时许,郑某某喊杨某挪房后堆放的柴禾,双方在挪柴过程中发生争执,随后陷入撕拉状态,期间杨某倒地受伤。事发后,杨某联系父母并报警,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肋骨骨折、牙损伤等,花费医疗费9459元。
随后将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杨某另行委托该鉴定所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及后续诊疗项目评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期11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需补4颗牙齿(每颗600元,每4年更换一次至79岁)、更换义齿600元,需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物(预计7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610元。
被告郑某某辩称,其并未殴打杨某,杨某伤情系自身阻拦搬柴时意外摔倒及旧伤复发所致(杨某2019年曾从核桃树摔下致骨折),与自己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两份鉴定结论未排除旧伤影响、牙齿脱落原因不明,索赔金额不合理;同时杨某及其父亲存在明显过错(杨某堆积杂物影响其养殖、父亲到场后率先殴打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冲突中杨某受伤的事实无争议,核心争议焦点为:1. 杨某受伤与郑某某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 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3. 赔偿范围及金额的合理性。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认定:1. 关于因果关系:事发当场无第三方见证,但杨某提交的医院病案、伤情鉴定、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等证据,可证明伤情与郑某某的行为有关,且本次受伤位置与2019年旧伤位置不一致,无证据表明系旧伤复发;郑某某虽辩称杨某系意外摔倒、旧伤所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结合郑某某承认与杨某有身体接触、将杨某拖倒的事实,认定郑某某在拉扯中致杨某受伤,存在过错。
2. 关于责任划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杨某在纠纷中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件实际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郑某某承担70%责任,杨某自担30%责任。
3. 关于赔偿范围及金额:核定杨某合理损失为:医疗费9459元、护理费7011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360元、鉴定费2400元、误工费11404.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40元,合计33874.8元;对后续治疗费,结合鉴定意见及实际情况,支持首次补4颗牙费用2400元、更换义齿费用600元,其余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如多次换牙、取内固定物后续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杨某可在实际花费后另行主张。以上损失共计36874.8元,按责任分担,郑某某应赔偿25812.36元。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12.3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汉济律师提醒】
邻里相处应秉持互谅互让原则,遇琐事纠纷需冷静沟通,切勿因情绪激动引发肢体冲突,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受害人主张侵权赔偿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此外,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抗辩主张也需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