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轻信抖音“高回报兼职”,男子签约5天后要求退款,法院:属个人原因退货,仅退60%!

【案情回放】

2025814日,洛阳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通过抖音平台联系到赵某,以“轻松兼职”“每日提供精准客源、无需自行开发客户”等话术诱导赵某添加微信,并承诺“试运营缴纳580元即可获得高额回报”,促使赵某支付了首笔580元试运营款。随后,徐某又引入自称公司高管的侯某,通过展示虚高收入截图、声称“办理经销商需购入100套产品(总价48000元)可享受更高收益”等方式进一步诱导。在赵某明确表示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侯某等人怂恿其通过贷款、借款筹款,并于819日促成赵某与洛阳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赵某分批次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5000元,公司向其提供了相应货品。但赵某很快发现,公司的履行行为与承诺严重不符:宣称的“每日精准客源”实际为无效号码或无法交易群体;所谓“盈利模式”被导师告知是“拉人头、发展下线”,与合同约定的“正常经销”相悖;产品实际进价远高于口头承诺的350/套,无法实现“每套盈利230元”的预期;且公司宣传的“经营六年”“业务员从业两年”均为虚假信息,公司实际成立于202410月,距签约仅10个月。

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产品经销合同》,要求公司退还全部货款5580元(含580元试运营款及5000元货款)。庭审中,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仅同意退还3000元货款,辩称580元收款账户并非公司账户,且合同约定个人原因退货需扣除40%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货款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1、关于合同解除。

赵某与洛阳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某主张解除合同,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故法院对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2、关于货款返还。

赵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违约行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合同明确约定,若乙方(赵某)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货,需向甲方(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自愿承担总货款40%的服务费,公司在收到无损退货后退还剩余货款。结合案件事实,合同签订时间较短,投资回报的实现不仅需要公司协助,更依赖赵某自身的经营努力,现赵某以未实现预期收益为由要求退货,应认定为个人原因退货,需按合同约定承担40%服务费。

3、关于款项金额。

法院查实,赵某支付的5000元系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对应公司实际发货价值,应按合同约定核算返还金额;而580元试运营款的收款账户并非本案被告公司,赵某无法证明该款项与公司存在关联,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公司退还赵某货款3000元(5000元×60%),赵某同时向公司返还剩余对应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汉济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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