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有多重要?一张纸,让他从“外人”变“房产继承人”!

【案情回放】

宋某乙与周某婚后育有宋某甲、宋某丙两个女儿,1982年宋某乙修建了三间土房,同年因车祸去世。此后周某招宋某丁为上门丈夫,二人共同抚养宋某甲、宋某丙,未生育子女。1990年宋某甲结婚外嫁并迁出户口,1993年周某去世。2001年,宋某丁将彭某招为宋某丙的上门女婿,按当地习俗举行“向众”仪式并书写招书,约定由彭某继承张家香火、为宋某丁养老送终,宋某丁名下财产归彭某继承。2003年宋某丙服毒身亡(未与彭某办理结婚登记),彭某按约定安葬了宋某丙,并与宋某丁共同生活、照料其起居。2011年,二人再次签订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招婿协议,彭某向宋某丁交纳2万元押金并继续履行赡养义务。2018年左右,因三间土房成危房,宋某丁在国家脱贫政策补助下,与彭某共同出资在土房对面修建两间平房及一间灶房,期间二人还花费1万余元修缮土房、加盖彩钢。2022年宋某丁去世,彭某负责安葬事宜。

宋某甲认为,三间土房(宋某乙遗留)、两间平房(宋某丁生前修建)均属父母及继父的遗产,自己享有继承权,而彭某系非法占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彭某则辩称,其与宋某丁有明确约定,由其养老送终后继承财产,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继承纠纷,因案涉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未处理且宋某丁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故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结合双方证据及查明事实,法院对遗产继承份额及归属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三间土房系宋某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宋某乙去世后,其50%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宋某甲、宋某丙(未成年人适当多分)、宋某乙之父宋某庚继承,酌定宋某甲、宋某丙各继承15%,周某、宋某庚各继承10%;宋某庚去世后,其10%份额由赡养他的周某(4%)、对其尽赡养义务的宋某丁(3%),以及代位继承的宋某甲、宋某丙(各1.5%)分割;周某去世后,其名下合计64%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宋某丁(尽主要扶养义务,30%)、宋某丙(未成年人,50%)、宋某甲(已成年外嫁,20%)分割,即宋某甲继承12.8%、宋某丙继承32%、宋某丁继承19.2%;宋某丙去世后,其名下合计48.5%份额由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宋某丁全部继承。综上,宋某丁共享有三间土房70.7%的份额,宋某甲享有29.3%的份额。

其次,两间平房系国家脱贫补助与宋某丁、彭某共同出资修建,属三者共同共有,与宋某甲无关。

关于宋某丁的遗产分配,因宋某丁生前与彭某签订的招婿协议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且彭某全面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而宋某甲自外嫁后未对宋某丁尽赡养义务,也未参与宋某丁的安葬事宜,故宋某丁名下的70.7%土房份额应按协议归彭某所有。考虑到三间土房已属危房,彭某实际控制房屋且进行了修缮维护,为物尽其用、减少纷争,法院判决三间土房归彭某所有,由彭某向宋某甲补偿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二、三、四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凸显了履行赡养义务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继承中的关键作用。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彭某通过合法有效的招婿协议,全面履行养老送终义务,从而获得相应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与此同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亦与其实际承担的赡养义务直接相关,未尽义务者可能仅能获得少量补偿。

在此提醒,赡养父母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定义务,直接影响继承权益的实现。如有涉及养老送终与遗产安排的约定,建议订立书面协议并完善手续,以明确双方权责。遗产分割时,应本着便于生活、物尽其用的原则优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务必及时保存赡养凭证、协议文本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