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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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何某与郭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4月,郭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何某借款。碍于情面,何某同意帮忙,随即向农商银行申请了25万元贷款,并将这笔贷款全额出借给郭某。当日,双方签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1日,郭某每月需向何某支付5000元利息,同时承诺承担该笔银行贷款的全部利息。
款项出借后,何某依约履行了义务,但郭某的履约态度却逐渐消极。截至2025年7月,郭某仅向银行偿还了两期贷款利息,对于约定的每月5000元额外利息,仅支付了2000元,剩余3个月共计15000元利息迟迟未付。更让何某无奈的是,2025年7月之后,郭某彻底拒绝沟通,无论何某如何催讨,都拒不履行还款及付息义务。何某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郭某返还25万元本金、支付欠付的银行利息、15000元额外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何某并非用自有资金出借,而是先向银行贷款,再将贷款转贷给郭某,该行为明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严重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条》对应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关于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其一,合同无效后,郭某因该合同取得的25万元借款应当返还,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郭某需返还本金248000元;其二,何某主张的“欠付银行利息”,实质是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法院酌定以2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三,双方约定的每月5000元额外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无效,故何某要求支付15000元欠付额外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某本金248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汉济律师提醒】
通过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进行转贷,虽看似“赚取利差”的捷径,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此类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不仅无法获得约定的高额利息,还可能面临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甚至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民间借贷的前提是使用自有资金,且利息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或借贷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