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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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73岁的普某是冯某的母亲、黄某的外祖母,此前因家庭矛盾,普某从大女儿冯某家搬到二女儿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家居住。2024年5月18日,因生活不便,普某打算搬回自家老宅居住,却遭到大女儿冯某的阻拦,双方随即发生争吵。冯某见状打电话给儿子黄某,让其回家帮忙阻拦。
当日17时36分许,黄某赶到家中,看到普某、冯某与冯某甲三人正扭打在一起。他未尝试劝解,而是直接冲上前将普某和冯某甲先后推倒在地。随后,黄某从普某手中抢过羊角锤,并用锤子砸向冯某甲的手背,双方争抢钥匙的行为才停止,但争吵仍在继续。而普某倒地后右腿无法活动,再也没能站起来。事发后,冯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普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普某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病症,住院治疗10天。司法鉴定显示,普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续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普某将外孙黄某、大女儿冯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68189.08元,冯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黄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冯某则主张自己未对普某实施伤害行为,无需担责。第三人冯某甲则证实,纠纷起因是冯某阻拦普某回家,黄某存在推倒、拖行普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普某与冯某、冯某甲系母女关系,冯某与黄某系母子关系,各方因普某回家居住事宜发生争执,黄某赶到现场后推倒普某致其受伤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关于普某的合理损失,法院经核算确认共计52908.18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492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242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30元、残疾赔偿金3171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18.67元、鉴定费1000元。对于普某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缺乏充分依据或不符合案件实际,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责任分担,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各方本应秉持尊老爱幼、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矛盾,但黄某在处理纠纷时未积极劝解,反而采取推倒他人的方式加剧矛盾,导致普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普某自身患有基础性疾病,在争执中未充分预见风险,处置不当,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为4:6,即黄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普某31744.91元。对于普某要求冯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冯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普某31744.9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汉济律师提醒】
亲情是维系家庭的纽带,面对家庭矛盾时,各方应保持理性克制,优先通过沟通协商、亲友调解等平和方式化解分歧,切勿因情绪激动采取暴力手段,否则不仅会伤害亲情,还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尤其是晚辈,更应秉持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尊重长辈的合法权益,主动包容退让,而非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