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暴雪天车辆被楼顶积雪砸损,物业仅发提醒就免责?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放】

原告孙某名下有一辆2022年购置的本田小型轿车,202311月,孙某将该车借给第三人邱某某使用。邱某某系友谊县M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7号楼,当日中午将车辆停放在小区5号楼楼下后回家。当日下午16时许,邱某某发现车辆被楼顶坠落的积雪砸坏,车身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邱某某第一时间联系小区物业沟通赔偿事宜,却被物业告知无责任,损失需自行承担。为修复车辆,孙某共计支付修理费42295元。孙某起诉后查明,案涉小区原物业公司为友谊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1117日注销,而现任物业公司为友谊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1110日成立,1114日正式接手小区物业服务。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遂将现任物业公司及原物业公司唯一股东王某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42295元。

庭审中,现任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正值暴雪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且公司已通过小区公告栏张贴告示、业主微信群推送提醒等方式,多次告知业主“楼顶落雪,人车远离,损失自负”,已尽到警示义务;同时,物业合同中未约定清扫楼顶积雪的服务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邱某某则表示,小区内无固定停车位,只能临时停靠,且暴雪来临前天气晴朗,物业未提前清理楼顶积雪,存在管理疏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发生时,现任物业公司已正式接手小区物业服务,原物业公司已退出管理,故原物业公司股东王某宁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现任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清洁等管理职责,同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虽举证证明已通过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履行了警示义务,但仅靠风险提醒不足以消除楼顶积雪坠落的安全隐患,其未及时对楼顶积雪进行清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属于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过错。同时,暴雪天气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三人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暴雪天气楼顶积雪存在坠落风险,却仍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区域,自身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因原告孙某未主张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该部分责任不予评议。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车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修理费金额,物业公司虽认为费用过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修理费42295元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友谊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某车辆损失21147.5元(42295元×5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汉济律师提醒】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警示义务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面对暴雪、大风等极端天气,除及时发布风险提醒外,还应针对楼顶、阳台等易产生坠物风险的区域,采取清理、加固、设置防护设施等实质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即便物业合同未明确约定部分服务内容,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也属于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无约定为由免除责任。

对于业主及车辆使用人,在极端天气来临前,应主动关注天气预警和物业提醒,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将车辆、物品放置在建筑物下方等危险区域,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风险。若不幸发生坠物损害事故,应及时固定现场照片、视频、维修票据等证据,明确责任主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