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档案年龄混乱致延迟退休,在岗报酬该按啥标准算?法院判了!

【案情回放】

徐某原系内蒙古杭锦后旗某中心学校教师,负责语文、科学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工作。因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存在1963年、1965年、1967年等多种记录,部分内容有涂改),2016年当地人社局初步认定其按档案年龄应于2027年退休。20245月,人社局最终核定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639月,明确其法定退休时间为202310月,随即通知停发工资并办理退休手续。

徐某按要求配合学校退还了202310月至20245月期间多领取的在岗工资、津贴及住房公积金,于20251月结清全部款项,并于同年3月开始领取自202310月起补发的退休养老金(月均10147.23元)。

徐某主张,202311月至20245月期间自己正常在岗履职,应按原月工资10727元标准,获赔7个月劳动报酬共计75089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学校辩称,徐某延迟退休系自身档案问题所致,且其已领取养老金,不应重复领工资,仅同意按临时工工资标准(1800-2500/月)支付部分报酬。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学校对其2023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无异议。202310月至202458日期间,徐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实际仍在学校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徐某人事档案存在出生日期记载混乱、涂改问题,且其明知自身实际年龄已达标却未主动申请退休,对延迟退休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排查档案问题并上报,存在管理疏忽,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报酬标准,法院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此后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徐某已领取延迟退休期间的养老金,且养老金标准与原在岗工资差距不大,其主张按原在岗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无法律依据。结合当地三类地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1850/月,及学校临时工工资范围,法院酌定按每月1850元计算报酬。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待遇,扣除节假日后,徐某实际用工时间为7个月零8天,最终判决学校支付徐某劳动报酬13443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人事档案是职工办理退休、核算待遇的核心依据,个人需重视档案真实性,切勿涂改、伪造档案信息,发现档案记载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核查更正。用人单位需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核对职工档案信息,在职工临近退休年龄时提前做好核查与通知工作,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报酬标准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行业惯例,而非必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