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装修公司擅改管道、物业供热水未通知,漏水损失由谁担?

【案情回放】

业主杨某易于20241月收房后,先向某某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注明“自装”并缴纳了装修管理费。同年4月,杨某易与某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以整装全包方式交由该公司负责房屋装修,工程含包工包料及家具软装等事宜。装修期间,装饰公司擅自改动原热水表位置,且未安装热水闸阀开关,此事杨某易及物业公司均未及时察觉。20241118日,某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楼栋20楼以上房屋首次供热水,既未提前明确通知业主及装修公司,也未核实各户管道安装情况,导致杨某易家中热水管漏水,不仅浸泡了自家房屋,还渗漏至楼下业主杨某婷家中,造成财产损失。杨某婷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易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9342.16元,杨某易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此后,杨某易以装饰公司施工不当、物业公司履职不到位为由,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代为支付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易虽最初申请自装,但后续与装饰公司签订全包合同,装饰公司作为专业施工方,擅自改动热水管道且未安装闸阀,未尽到施工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漏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某物业公司首次供热水时,仅在微信群及公示栏笼统提示关水电气总阀,未明确告知供热水事宜,也未核实装修房屋的管道改动及安装情况,未尽到审慎通知与核实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二者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装饰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向杨某易支付27539.51元;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向杨某易支付11802.6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汉济律师提醒】

业主在装修时,若变更装修方式(如自装改全包),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备,明确装修公司的施工范围及责任,同时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对管道改动、设施安装等关键环节重点核查,避免施工方违规操作。如果在遭遇此类纠纷并代为赔偿后,要留存好判决书、付款凭证、装修合同等证据,依法向责任方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