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直播带货“翻车”谁买单?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放】

甲百货商行因经营需求,与阚某某达成合作,委托其通过直播代发牛仔裤,约定按每单23元支付货款,阚某某负责对接工厂发货,商行自行负责售后客服。为推进合作,双方组建微信工作群沟通事宜,阚某某向商行发送了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但收款账户为其个人账号。商行分别于2024716日、17日向阚某某转账19067元、31533元,对应直播卖出的2200单货物,合计支付50600元。

合作期间,因阚某某多次发错商品码数、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引发大规模退货退款。经统计,2200单中,未发货仅退款434单,已发货仅退款123单,退货退款1144单,涉及多种物流及售后状态。商行多次向阚某某催要对应货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阚某某支付拖欠货款39146元、维权费用3900元,赔偿因延期发货、货不对板造成的损失50000元,合计93046元。庭审中,阚某某仅认可需退还12512元及收到18条线下退回裤子,否认其余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阚某某作为收款方及实际履行方,应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货款返还,法院结合订单状态逐一认定责任主体:未发货仅退款434单,因阚某某未履行发货义务,损失由其承担;已发货仅退款123单中,买家拒签、商家已签收、物流状态不显示的35单(1+29+5),因货物退回阚某某或系其未妥善履行发货义务导致,损失由阚某某承担;买家已签收且商行完成退款但未收回货物的88单,因商行未妥善处理售后,损失自行承担。退货退款1144单中,商品退至阚某某处的739单及线下退回的18单,阚某某已实际收退货,需返还对应货款;售后关闭、买家未发货、商品退至非指定仓库的409单,因商行未做好售后衔接,损失自行承担。综上,阚某某需返还1226单货款,合计28198元。

关于维权费用,商行因前期起诉已注销的乙有限公司产生的2126.15元诉讼费,系阚某某提供虚假合作主体信息导致,应由阚某某承担;其余法律咨询费无证据证明与本案相关,且双方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50000元损失,因商行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故法院判决阚某某支付商行货款28198元及维权费用2126.1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汉济律师提醒】

做直播代发合作,务必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发货标准、售后责任划分、收款账户等核心条款,杜绝仅靠口头约定的情况。仔细核对合作主体信息,要求收款账户与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主体保持一致,切勿向个人账号转付货款,避免因主体混淆引发纠纷。合作全程需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订单及物流截图,精准统计各类订单状态。售后环节做好衔接,明确退货地址、规范签收流程,避免因自身操作疏漏承担责任。维权时妥善保留诉讼费等正规票据,无有效证据的损失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起诉前务必确认合作主体是否存续,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