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租车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由谁买单?

【案情回放】

2023830日,某汽车租赁公司(原告)与杨某(被告)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杨某承租原告一辆别克GL8商务车,月租金9000元,支付方式为月付,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杨某使用。

租赁期间,杨某仅于202310月、20241月先后支付租金共计19000元,剩余租金一直未付。2024830日租赁期满后,杨某未按约定归还车辆,原告无奈之下于202493日自行收回车辆。

经核算,杨某实际租赁12个月零3天,应付租金108900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仍拖欠租金89900元。此外,车辆在租赁期间(20239月至20248月)发生多起违章,产生罚款11550元;原告收回车辆后,因车辆损坏支出维修费5150元。

原告多次向杨某催要上述款项,均未成功,便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违章罚款及维修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杨某签订的《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原告已依约交付车辆,杨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妥善保管车辆,且租赁期满后未及时归还车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拖欠租金、违章罚款、车辆维修费均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自愿将合同约定的每日3%标准,调整为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于法不悖,但违约金起算时间应自原告收回车辆的次日(202494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原告租金89900元;杨某支付原告违约金(以899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49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杨某支付原告违章罚款11550元、车辆维修费51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汽车租赁已成为常见的出行、办事方式,无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重视合同约定,规避法律风险。承租方租车时,务必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时间、违章责任、车辆损坏赔偿等关键条款,切勿盲目签字;租赁期间要妥善保管车辆,规范驾驶以避免违章,按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及时归还车辆。出租方应留存好合同、交付凭证、维修票据、违章记录等证据,若承租方违约,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