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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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在睢县某某村某某鸭厂上班,凌晨3点上班早上8点下班。平常在附近乡镇摆摊贩卖扫把,维持生计,2025年5月11日中午在睢县某南100米左右,中午大概10点左右在路边摆摊贩卖扫把时,突然想去卫生间方便于是步行,走被告李某家旁边小路,穿过去沟里方便,原路返回时走在李某家旁边小路时突然窜出来个恶犬,张某躲闪不及,撕咬后脚跟,使张某重重摔在地上,当时左手剧痛红肿,想拿出手机给家人打电话,发现手机也摔坏了,路过的好心人帮忙联系的家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民警到达现场后,初步登记了事情经过,并通知李某到场,同时协助120医务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断端错位,住院治疗3天后回家疗养。事后,张某就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李某均予以拒绝,辩称自家小狗一直用铁链拴养,自己对该事故没有责任。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582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未寻找公共厕所,私自进入他人私人领域如厕,该行为既不文明,也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即便拴养犬只,也应确保犬只被妥善安置在不易接触他人的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定期检查拴绳牢固性。因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张某受伤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1534元,护理费为109.78×3天=32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3天=150元,住院期间交通费为20元×3天=60元,张某出院后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张某要求李某每月支付15000元护理费明显不符合实际,但因张某骨折需要增加营养恢复身体,法院酌定营养期为60天,营养费为20元×60天=1200元;上述费用合计:3273.34元。法院酌定原告承担此费用的60%,李某承担40%,故李某应支付张某各项费用为1309.34元。
因张某年龄已超过60岁,对其诉求中要求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对张某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1309.3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作为犬只饲养人,无论拴养还是圈养,都应履行妥善管理义务,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定期检查拴绳、狗舍安全性,杜绝犬只伤人隐患,否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