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继父可以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股权吗?法院判了!

【案情回放】

莫某男系任某华之子,高某系高某成之子,任某华与高某成系再婚夫妻,二人分别于2015年、2025年去世。2009年,任某华、高某成共同出资100万元取得明某车业公司20%的股权,约定由杨某建代持并签订《出资协议》。

20155月,身患癌症的任某华在法律服务所办理遗嘱见证,立下打印遗嘱,明确其在明某车业公司占比10%的股权及对应收益、50万元投资款中的25万元及收益、婚前车辆,还有其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均由儿子莫某男继承,同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及在场人参与见证。

任某华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20243月,高某成与高某、杨某建签订《股权份额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将案涉20%代持股权中的15%由高某继承,5%由莫某男继承。莫某男认为该协议侵犯了其合法继承份额,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任某华名下10%股权及收益、25万元投资款及收益,分割高某成账户中夫妻共同存款290171.16元的一半145085.58元,并要求相关方协助办理股权登记。

被告高某辩称,任某华的遗嘱形式存在严重瑕疵,应属无效;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真实性存疑;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且本案诉请超出法定继承范围,应维持现有股权状态。第三人杨某建、明某车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任某华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被继承人任某华的遗产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1。虽案涉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书、在场人的证言足以弥补该瑕疵,故法院认为遗嘱内容是任某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2。法院认为,任某华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原告主张分割共有物,参照相关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3。案涉20%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任某华享有10%份额,其在遗嘱中明确由莫某男继承,该约定合法有效;高某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银行存款:任某华去世时高某成名下的290171.16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45085.58元为任某华的遗产,依遗嘱应由莫某男继承,该款项被高某转走,应由高某向原告支付该笔遗产。

关于其他诉请:原告要求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原告未举证证明股权具体收益、50万元单独投资款的存在,对该部分诉请予以驳回。

因此,法院判决任某华在明某车业公司享有的10%股份的财产权益及判决生效后的收益由莫某男继承;高某十日内支付莫某男遗产145085.5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汉济律师提醒】

打印遗嘱即便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若能够凭借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依旧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在遗产继承方面,对于共同共有的遗产进行分割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继承人有权随时主张自身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进行处分的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效力。建议在订立遗嘱时,严格依照法定形式进行,以避免产生争议;继承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同时注重收集、保管财产凭证等相关证据,从而清晰界定遗产范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