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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表修出划痕,承诺赔偿又反悔?法院:书面协议必须履行!

【案情回放】

2023813日,原告张某将其名下一块某某牌男士手表送至被告某修表店维修。维修过程中,因操作不慎,手表表壳(后背)出现明显划伤等外观损伤。

事发当日,双方协商一致:被告经营者姚某某向原告出具《赔偿承诺书》,载明:“因维修张某同志的名表造成损伤,双方友好协商赔偿张某同志一模一样的手表,价格约19000多元,已在世纪名表订购一支,2024年元月25日左右提货,旧表归姚某某所有。”

随后,被告以原告名义向“某钟表公司”支付1000元定金,并将定金小票交由原告保管。然而,临近提货日期时,被告却拒绝继续履行承诺,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原始购表发票导致旧表无法转卖,主张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甚至指责原告“碰瓷”。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应按照《赔偿承诺书》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被告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原告财产(手表)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同款新表、旧表归被告所有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双方曾有“需提供原始发票”的口头约定,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原告无发票导致旧表无法转卖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于法无据。现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在《赔偿承诺书》中明确约定新表价值约为19,000元,且被告对该价格予以确认,故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19,000元。考虑到被告已向新疆某钟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0元定金,且该支付凭证由原告持有,原告亦确认还可继续凭票购买新表,应视为被告已实际履行了部分的款项,应予从赔偿款中予以抵扣,故被告尚需赔偿原告18,000元。

关于焦点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对受害人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本案中,受损手表为普通财产,其损坏主要造成的是财产价值的减损,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手表对其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或因此次损害遭受了严重精神痛苦。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修表店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汉济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送修名表、相机、珠宝等高价值物品时,建议提前拍照留存证据、明确告知维修风险,并尽量签订书面维修及赔偿协议,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