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纸空白签名,换来百万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2024614日,原告李某应被告张某、黎某的请求,出借100万元用于二人的生意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于2024620日前还清,并明确逾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李某依约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某某某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35,000元,余款965,000元迟迟未予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除张某、黎某签署的借条外,原告还持有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借条,落款处有张某某(张某之女)的签名。

张某某辩称,自己从未与李某接触,也未同意借款,只是应父亲要求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了名字,其余内容均为张某事后自行添加。张某亦承认该事实,称借款系自己所用,女儿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LPR4倍),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即视为对他人代为填写内容的概括授权,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原告作为善意出借人,无从知晓其“空白签字”的内部情形,且有理由相信其为共同借款人。因此,张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黎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张某、黎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965,000元及利息(自2025313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大家在任何空白文件上签名,都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的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由签名人自行承担。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应随意在空白纸上签名,更不应将签名空白纸交由他人随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