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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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兰某于2014年7月11日入职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先后担任ALC助理、日配储训课长等职务,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月,某公司以兰某“在工作中多次不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四节第19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或公司工作安排,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规定,经工会审议同意后,于1月26日向兰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兰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公司向兰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443元,并驳回兰某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不向兰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443元,并由兰某承担诉讼费用。某公司主张,兰某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兰某辩称,其不存在不执行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行为,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同时,兰某对某公司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该手册未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兰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与其主张的经工会委员会通过的《员工纪律制度》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且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因此,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关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求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还要求劳动者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某公司虽提供人评会会议纪要、员工奖惩记录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或未加盖公章、或无兰某签字确认,或与争议事实关联性较弱,不足以证明兰某存在“不服从上级或公司安排,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严重违纪行为。
综上,某公司解除与兰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依据,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兰某存在严重违纪事实,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兰某于2014年7月11日入职,至2024年1月26日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年限为9年零7个月,应按10个月计算经济补偿;兰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374.65元。据此计算,某公司应向兰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493元(3,374.65元/月×10个月×2倍)。
故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兰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49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汉济律师提醒】
劳动者入职时应认真阅读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对于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与工作安排、任务分配、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的证据,如钉钉、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邮件、工作安排表等。当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这些证据对于还原事实真相至关重要。因此要保存好。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