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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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女)与被害人谢某于2016年认识后同居生活,2021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人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2021年11月,因家庭矛盾,杨某独自外出务工,期间结识被告人李某(男)。2022年,李某在明知杨某尚有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杨某同居生活。2023年12月,杨某与李某共同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二人在李某老家贵州省雷山县为孩子举办满月酒,并自此开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由杨某在家照顾孩子及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女,李某外出务工赚钱维持家庭开销。2025年3月,杨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分开生活。
2025年7月,被害人谢某报警。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杨某先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重婚罪对杨某、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查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均可宣告缓刑。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汉济律师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即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诉讼离婚。在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前,任何一方均不得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否则将面临重婚罪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