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从银行贷款6万元转借朋友,法院:合同无效,只还本金!

【案情回放】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41015日,李某因经营需要向陈某借款6万元,承诺次年5月归还部分、10月还清全部欠款。陈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6万元,借款期限为20241015日至20251015日,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借款交付后,李某自20241128日起至2025916日期间,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10笔,共计19800元。此后未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在庭审中当庭增加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已支付的19800元应认定为归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法院查明,原告陈某出借给被告李某的6万元资金,来源于其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李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返还给陈某。同时,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中的利息约定等条款亦无效,陈某主张已付款项为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已付款项的性质认定。陈某在庭审中先是陈述19800元中有15000元是归还另一笔借款的本金、4800元是本案借款的利息,后又陈述全部是本案6万元借款的利息,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则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已还款19800元。法院确认该19800元为归还本金,李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40200元。

关于利息的支付。因合同无效,陈某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但李某在庭审中自愿对未还部分欠款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内返还原告陈某40200元,并以40200元为基数,从202510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汉济律师提醒】

出借人切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直接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仅约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自身信用受损、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等风险。出借资金时应确保资金为自有合法资金,出具借条时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并妥善保管转账凭证。借款人还款时,应注明款项性质,避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