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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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胡某系抖音平台“某某潮搭”账号(抖音号:**81)的运营者,该账号拥有超过百万粉丝,在女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胡某通过该账号发布大量穿搭照片和视频,展示服装上身效果,其肖像和作品在行业内获得较高曝光度。
被告某百货店系2025年4月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抖音平台经营“轻奢时尚服饰店铺”。2025年,该店铺未经胡某授权,擅自使用带有胡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店铺产品广告宣传,并附有商品链接。胡某发现后,通过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侵权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取得《数据保全证书》,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百货店是否侵犯了原告胡某的肖像权。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通过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固定的证据可以直观反映,被告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中,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及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主动下架了案涉争议图片,继续侵权行为已不存在。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店铺显著位置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原告主张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律师费、取证费、调档费、保全费等,但未提交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网络知名度、被告使用其肖像的用途、目的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肖像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原告的精神未产生负面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某百货店支付原告胡某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汉济律师提醒】
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侵权时,应及时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维权。主张经济损失需留存好律师费、取证费等相关凭证,以便法院支持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