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父母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次子,兄弟不配合过户?法院判了!

【案情回放】

被继承人王某(20121125日去世)与黄某42024915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子,即长子黄某2、次子黄某1、三子黄某3。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069月,王某、黄某4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房屋(以下简称“2102室房屋”),建筑面积59.19平方米,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9418日,王某、黄某4分别前往上海市宝山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内容均为:在其去世后,将2102室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次子黄某1一人继承。两份遗嘱均经公证机构办理,真实有效。

两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黄某1持公证遗嘱要求继承2102室房屋,但黄某2、黄某3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黄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2102室房屋由其按遗嘱继承,并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黄某2、黄某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对父母关心照顾不够,父亲去世两天后才被发现,原告不知情;遗嘱系原告哄骗父母所立。但两人也表示,如果原告愿意给付两被告各5万元,则同意按遗嘱继承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黄某1能否依据公证遗嘱继承2102室房屋。

关于遗嘱的效力。法院查明,2102室房屋登记在王某、黄某4名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继承人分别于2009418日在上海市宝山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将各自产权份额遗留给黄某1一人继承。两被告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两份遗嘱真实有效,应作为继承的依据。

关于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黄某4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黄某1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2102室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关于两被告的抗辩意见。两被告辩称原告对父母照顾不够、遗嘱系哄骗所立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各5万元才同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但未能证明双方对此有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应遵从父母遗愿,避免争执。金钱有价,亲情无价,望兄弟间念及手足之情,互让互助,重拾亲情。

故法院判决:现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黄某4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2102室房屋归原告黄某1继承所有;被告黄某2、黄某3协助原告黄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汉济律师提醒】

订立遗嘱时,建议优先选择公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若对遗嘱内容存在异议,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此外,亲情弥足珍贵,切勿因房产分配问题引发争执,伤害手足情谊,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让遗产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而非产生矛盾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