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人被撞致一级伤残,索赔154万?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放】

202492816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沭县某某镇三岔路口南侧路段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闵庄子村附近时,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丁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丁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2天,支出医疗费25万余元。经鉴定,丁某构成一级伤残。

交警支队临沭大队经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队复核后撤销原认定,责令重新调查。202517日,临沭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为此,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冯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926.58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冯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预付交强险赔偿款198000元及医疗费141000元。丁某系二级残疾人,自幼被丁某乙、杨某夫妇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丁某的损失如何确定,以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丁某作为行人,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双方均有过错。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法院结合证据逐项认定:医疗费259530.29元;护理费(含住院护理、定残前护理及5年护理依赖)240296.47元;营养费6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081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634147元。对原告主张的被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因未办理收养登记、原告系残疾人等因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法院确定商业险赔偿比例为90%,即(总损失1634147-交强险已赔198000-鉴定费2700元)×90% = 1290102元。保险公司已预付的141000元医疗费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关于侵权人责任。刘某驾驶车辆投保足额商业险,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免赔情形,故刘某、冯某在本案中无需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各项损失1290102元(含已付14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在处理类似交通事故纠纷时,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事故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比例,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复核。其次,车辆保险是赔偿的关键,需明确保险种类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再者,受害人主张赔偿费用时,务必提供充分证据,且赔偿标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最后,如收养关系未登记等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权益主张,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及时依法办理各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