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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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帮我画一幅油画风格的少女肖像,背景是星空,色调偏冷……”随着AI绘画工具的普及,像这样通过输入提示词“指挥”AI作画的操作,早已不再新鲜。
上海一家文化公司就非常擅长这件事。他们通过精心构思和编排,输入了一组包含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内容的提示词,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了若干幅精美的图片,并将这些图片发布在互联网平台上。
没过多久,这家公司发现,网络用户杨某和代某发布了一些画作,与该公司生成的图片风格高度相似,还收录进了一本艺术图鉴中。更关键的是,两人所使用的提示词,与该公司完全一致。
自己的“创意”被原封不动地照搬,该公司认为自己的智力成果被侵犯了,于是一纸诉状将杨某和代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公司认为,涉案提示词是其智力创作的成果,蕴含了创作意图与审美选择,应当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两名被告未经允许,使用涉案提示词生成画作并发布,侵犯了原告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而被告杨某、代某则辩称,提示词并不属于“作品”,撰写提示词的行为也不是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仅仅是词汇的拼凑,属于“思想”范畴,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涉案提示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内容上看,涉案提示词仅仅体现了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表达”。
第二,从形式上看,涉案提示词只是各类元素的简单堆砌,未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
第三,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需满足“独立完成”且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涉案提示词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虽然反映了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
如果将此类简单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可能限制语言自由使用、阻碍AI创新生态,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立法初衷。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汉济律师提醒】
单纯输入通用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因缺乏独创性通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提示词本身经过精心编排,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与审美表达,则可能构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如果有人“盗用”了您生成的图片想维权,需注意固定提示词的创作过程、发布时间以及被告存在接触可能等证据,同时证明双方作品在核心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