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婚礼取消,婚庆公司拒退预付款?法院判了!

【案情回放】

2024224日,对于热恋中的小两口于某和李某来说,是个充满期待的日子。他们精心挑选了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家名为“某某某”的主题婚礼酒店,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定下了202551日这个“好日子”,并当场支付了13800元的场地费全款。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按原计划举办婚礼。为了尽量减少损失,2024122日,也就是婚礼举行的五个多月前,他们主动通过微信告知婚庆公司取消婚礼,并开始在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希望能找到有缘人接手这个婚礼档期。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523日,他们真的找到了一位愿意接手的第三方陈女士,双方谈妥以12300元的价格转让合同。第二天,于某和李某就带着陈女士来到婚庆公司,三方当面核实了档期和转让意向。本以为事情能圆满解决,没想到婚庆公司却突然反悔,拒绝配合转让。

多次协商无果后,于某和李某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13800元费用。

面对起诉,婚庆公司的态度很坚决:“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因为你们个人原因取消婚礼,所有费用概不退还。我们有签字有合同,不同意退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三个:一是合同该不该解除?二是13800元该不该退?三是合同中“不予退还”的条款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因个人原因取消预订婚礼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指出,虽然合同应当解除,但解除的原因是原告违约在先,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考虑到原告在婚礼举行前数月就主动通知取消,并积极寻找第三方接手,在找到案外人后,三方未能协商成功,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即2760元。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费用1104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乙方个人原因,不能按签约日期如期举行婚礼,婚庆收取以上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婚庆公司正是据此抗辩。但法院明确指出: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对方责任,应视为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即便消费者违约,商家也不能“一刀切”地没收全部预付款,而只能收取与实际损失相当的合理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婚庆公司应返还原告服务费110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汉济律师提醒】

婚庆合同中“因个人原因取消,所有费用概不退还”的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即使消费者违约,商家也只能主张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违约金,无权没收全部预付款。

消费者在签订大额服务合同时,应注意审查退改条款是否合理;如遇纠纷,应主动保留通知取消、寻找第三方接替等减损行为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减损义务,避免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