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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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4年6月,河南信阳的殷先生在网上借了1300元钱,约定3天后还款,可对方却要求他还3500元。殷先生还了1300元后,实在拿不出剩下的2200元。
催收员“小高”不依不饶,天天发信息催收。殷先生一再表示自己确实没钱了,没想到“小高”给他出了个“主意”:“没钱还?那你就帮我给别人发催收短信,就当抵债了。”
就这样,从2024年6月到9月底,殷先生用自己的手机号,按照“小高”的指示,向其他欠款人发送了88条催收短信。这些短信可不是普通的“催你还钱”,而是附带了欠款人身份证照片PS成的黄色图片,以及各种侮辱性语言。
2024年9月21日,杨先生因为借了2500元(实际到账1300元)没能在3天内还上,就收到了殷先生发来的“PS黄色图片”和侮辱短信。被逼无奈之下,杨先生于9月27日被迫还了2500元。
几天后,另一位借款人邱先生也遭遇了同样的骚扰。他借了15000元(扣除之前欠款后实际到账10000元),到期没还上,殷先生不仅给他本人发黄色图片,还给他的父亲、姑姑等亲属也发了过去。
殷先生以为自己只是在帮人干活,没想到等来的却是警察。2024年10月17日,他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先生利用黄色图片及侮辱性信息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鉴于被告人殷先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殷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先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可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可。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殷先生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汉济律师提醒】
任何形式的暴力、“软暴力”催收均涉嫌违法犯罪,“不懂法”“被指使”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面对“以工抵债”“帮忙发信息”等看似简单的请求,务必保持清醒,守住法律底线。如遭遇类似裹挟,应立即报警求助,切勿因小失大,从“受害者”沦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