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车祸获赔48万后,还能再要35万工伤赔偿吗?法院:可以!

【案情回放】

2022722日,对于客车司机秦师傅来说,是人生中最灰暗的一天。他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在重庆丰都国道线上,与另一辆客车发生猛烈碰撞,导致他身受重伤。

秦师傅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66天。诊断结果令人揪心:双下肢皮肤缺损、胫骨外露、多处骨折、创伤性休克……这场事故差点夺走了他的生命。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秦师傅负次要责任,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20236月,秦师傅所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秦师傅驾驶的客车挂靠在丰都县某某公司名下运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一旦出事,赔偿责任将全部由公司承担。

20239月,秦师傅先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他获得了保险公司赔付的48万元、对方客运公司赔偿的24万余元,以及挂靠公司某某公司赔偿的18万余元,三项合计90余万元。

202311月,秦师傅向某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公司支付秦师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5万余元。

某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秦师傅已达退休年龄,不应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且他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了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不应重复赔偿。公司只需承担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三个:一是秦师傅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二是秦师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双重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除医疗费外,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秦师傅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获得了赔偿,但这并不影响他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某某公司“不能重复获赔”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关于“退休年龄”问题。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主张秦师傅从事的是特殊工种,应55周岁退休,因此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法院查明,该公司虽然2006年、2008年申报过特殊工种,但此后未按规定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未向人社部门报送从业人员花名册、未取得有效的检测结论书。根据《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特殊工种资格并非“一劳永逸”,需要定期检测、动态管理。因此,不能认定秦师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应当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各项费用,法院逐项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328元(166天×8/天);护理费:19,920元(166天×120/天);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4,500/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4,500/月×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880元(7,988/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369.60元(7,988/月×48个月×40%);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以上合计353,897.60元。故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秦师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53,897.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汉济律师提醒】

当我们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和第三方侵权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赔偿。这是因为两种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赔偿的是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保障,赔偿的是劳动者因工作受伤的法定待遇。两者并行不悖,唯一不能重复的是医疗费——因为医疗费是实际支出,不能“赚钱”。其他如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都可以分别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