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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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4月,家住乌鲁木齐的朱女士被证券从业人员闫某的一番话打动了。闫某自称是某证券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承诺能为朱女士带来可观的收益。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顾问协议书》,约定朱女士出资50万元开立证券账户,由闫某提供投资建议,账户收益按比例分成,如果亏损,闫某承担超出20%的部分。
协议签订后,朱女士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密码告诉了闫某。接下来的日子里,朱女士眼看着账户里的资金起起落落,从50万元逐渐缩水。2023年10月,朱女士发现账户资产只剩38万,心生疑虑,但闫某安慰她“正在回血,已经回来3万多了”。
2024年4月,协议到期,但闫某继续操作账户。直到2024年10月,闫某突然发来一条长微信,详细列举了“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后果,包括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连带赔偿责任等,试图与朱女士协商解决。此时,朱女士的账户已亏损14万余元。
2024年11月5日,朱女士忍痛清仓,账户剩余资金357,921.97元。随后,朱女士将闫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41,078.03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双方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是闫某是否操作了朱女士的账户?三是亏损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闫某在与朱女士签订合同时,系某证券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在职员工,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允许从业人员私下代客理财,容易产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等严重问题。因此,双方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关键证据:2023年4月11日,朱女士向闫某发送了账户密码;2024年10月8日,闫某称“现在正在登录你的账户,您先不要登录,有交易”;闫某还多次提到“咱们的账户”“咱们这些持仓”。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闫某实际操作了朱女士的账户,并非仅仅是提供“投资建议”。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股票市场的风险,仍将账户交由他人操作,存在过错;闫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明知行业禁止规定,仍代客理财并操作账户,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闫某承担70%的责任,朱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书》无效;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女士损失98,754.62元(141,078.03元×7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汉济律师提醒】
汉济律师提醒投资者:一是切勿轻信“保底收益”“内部消息”等话术,证券从业人员私下代客理财属于违法行为,所谓“亏损兜底”的承诺在法律上亦属无效;二是切勿将证券账户密码告知他人,出借账户不仅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更可能导致资金损失后维权困难;三是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持牌机构的合法产品,避免因追求高收益而落入“代客理财”的陷阱。如已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