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试戴玉镯不慎摔碎,谁之过?

【案情回放】

20198月,廖女士在绵阳一家名为“某某某”的文化体验馆内选购商品。在店员的服务下,她从柜台中取出一只翡翠玉镯准备试戴。试戴过程中,觉得手镯有些紧,自行尝试取下时,玉镯不慎滑落,摔碎在地,断成了几截。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商家认为,玉镯是在廖女士手中损坏的,理应照价赔偿。而廖女士则辩称,商家在提供贵重物品试戴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既未设置任何关于贵重物品的提示标识,也未在试戴区域铺设地毯等防护设施,甚至在消费者反映手镯偏紧时也未提供专业帮助,反而轻描淡写地表示“莫得事”。廖女士认为商家涉嫌“碰瓷”,并称在协商过程中,商家法定代表人曾口头表示无需赔偿。

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商家遂将廖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财物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廖女士在某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试戴玉镯,工作人员为其涂抹护手霜后,由廖女士自行拿取并试戴。在自行取下过程中,玉镯滑落摔碎。当时,试戴区域地面为水泥地,无地毯等软性保护措施,店内也无关于贵重物品安全提示的标识。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造成涉案玉镯损坏这一侵权事实的因果关系认定;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关于焦点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对贵重物品的风险有一定认知,并对已试戴的玉镯负有保障义务。廖女士在意识到玉镯不便取戴时,未要求店员提供专业帮助,自行操作不当,是导致玉镯损坏的主要、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经营者某某某公司作为专业的珠宝玉石销售商,对其工作人员的风险教育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存在不足,未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护提示、协助及相关设施,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廖女士对玉镯的损坏承担70%的责任。

关于焦点二。玉镯的实际价值,原告提供了销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该玉镯的完品市场价值为28,620元。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情况,最终认定玉镯的损失金额为28,62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廖女士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34元(即28,620元的70%),同时原告将涉案玉镯的残件交付给被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适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适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适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汉济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选购贵重物品(如珠宝玉器、电子设备、高档服饰等)时,应充分认识到物品的价值和潜在风险。试戴、试用时务必小心谨慎,仔细阅读使用说明,遵守商家的安全提示。一旦感觉操作困难或存在风险,应立即寻求店员等专业人员的帮助,切勿盲目自行操作。否则,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物品损坏,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