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没有借条、没有担保人,为何总包方被判连带付款?

【案情回放】

倪某与贵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了某某县某风力发电项目的便道开挖工程。施工完成后,合同相对方未支付工程款,相关转包人也拒不出面解决。倪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采取了现场阻工的方式维权,并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经某某县工信局、猴场乡政府等多方协调,项目总包方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倪某重新核算了工程量,确认工程款为90080元。随后,倪某出具了一份《承诺函》,约定由深圳某建筑公司分三次支付该笔款项。深圳某建筑公司按约支付了前两期共计63056元后,第三期款项27024元逾期未付。倪某遂将深圳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深圳某建筑公司辩称,其与倪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支付前两期款项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避免现场阻工,并非愿意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剩余款项应由与倪某签订合同的贵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与案外人贵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但该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经当地政府多部门协调,深圳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倪某核算工程量、制作工程款明细,并由倪某出具了分期付款的《承诺函》。虽然该《承诺函》上无深圳某建筑公司人员的签名及公司印章,但该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且已按《承诺函》的约定支付了前两期款项,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证明该公司愿意代他人支付倪某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加入”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深圳某建筑公司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2702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汉济律师提醒】

如果总包方或上游企业在政府协调过程中书面或实际承诺代付工程款,并已部分履行,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即需与原始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即使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因此,在此提醒总包方切勿随意承诺代付或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施工人付款,除非确有法律义务或明确的商业安排,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自愿加入债务,从而需承担超出预期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