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扛着鱼竿过高压线被电成重伤,法院:供电公司担责30%

【案情回放】

202474日上午,韩某在南部县某某镇某村一处河边垂钓。转移钓位时,他扛在肩上的鱼竿不慎触碰上方高压电线,导致其遭受电击重伤,双手及双足均为III度烧伤,住院治疗48天,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事发高压线路为35千伏铁王线,产权及运营维护管理方为某供电分公司。该线路跨越的河段附近有公路、居民房和堰塘,属于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经检测,电线距地面高度为7.82米,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电线杆上设有“严禁在电力线路下钓鱼”的警示牌,围栏处也有“高压线下禁止垂钓”的标识,但现场沿途存在树木遮挡标识的情况。

韩某认为供电公司未充分履行管理与警示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8万余元。供电公司则辩称已设置多处警示标识,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压输电属于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就应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所致。供电公司未能证明韩某存在故意,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扛着鱼竿行走的危险性,其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同时认定,供电公司在管理上亦存在不足:事发地人员活动频繁,仅靠电线杆上的小型警示牌不足以起到充分警示作用,且沿途树木遮挡也影响了标识的可见度。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韩某自行承担70%。经核算,韩某的各项损失共计76643.9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供电公司应赔偿22993.1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高压输电线路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任何接近行为都可能付出惨痛代价。钓鱼爱好者切勿在高压线下垂钓或持竿行走,切记“抬头看线、远离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