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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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4年5月16日,邱某与朋友前往某山地越野车基地游玩,购票后体验双人山地越野车。基地工作人员进行了约5-6分钟的驾驶培训,提供骑行服、头盔、护具后,由两名教练分别驾驶车辆在车队首尾带队出发。
出发不久,前方教练车发生翻车,车队停下等待。其间,邱某与朋友交换位置,由邱某接手驾驶。在下坡拐弯时,车辆发生侧翻,致邱某胸12椎体骨折,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邱某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后,邱某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向基地经营者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基地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邱某私自换驾且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地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基地存在多处过错:未能证明已向邱某充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书签名非本人所签);事发时前车教练已翻车,无法证明仍有两名教练有效带队;事发路段坡度较陡、沟壑较深,事故发生地点缺乏警示标识或护栏。另,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教练已翻车、无有效引导且仅经过短时培训的情况下,仍选择驾驶车辆通过陡坡弯道,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基地承担60%的赔偿责任,邱某自行承担40%。
经核算,邱某的合理损失包括误工费24435.6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34235.6元。因此,基地应赔偿20541.3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汉济律师提醒】
经营高风险娱乐项目(如越野车、蹦床、漂流等),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包括充分的岗前培训、书面安全告知、合格的教练配备及场地防护设施。消费者在参与此类项目时,也应当理性评估自身能力和风险,遵守安全规则,避免私自换驾等危险行为,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分担损失。一旦受伤,请保留好门票、培训记录、医疗凭证等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