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网购减肥产品检出违禁成分,法院判十倍赔偿!

【案情回放】

20259月,田某通过抖音推荐添加了微信名为“某某²带你so”的卖家,先后三次购买名为“一粒瘦”的减肥产品,累计支付1300元。卖家宣称该产品系“老中医特调纯中药小药丸”,可提高新陈代谢、达到瘦身燃脂效果,并发送了所谓的《轻脂丸检测报告》。

田某服用后出现恶心、头晕、呕吐、心慌、失眠、掉头发等严重不适症状。经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检测,产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实测值高达1.04×10³mg/kg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通知,明确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决定停止其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田某与卖家协商退货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卖家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案涉“一粒瘦”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在销售时未尽到相应义务,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原告主张的检测费、律师费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退还原告货款1300元并赔偿1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减肥没有捷径,健康才是根本。切勿轻信“快速瘦身”“纯天然无副作用”等夸张宣传,购买食品和保健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核实产品标签信息。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应保留好样品和相关凭证,通过检测固定证据,依法主张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