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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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5年1月,两名驾车人员在某公司门口因车辆进厂登记事宜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争执中,双方均有动手行为,造成其中一方口腔受伤、牙齿松动。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作出了行政处罚:殴打行为较重的一方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先动手辱骂并殴打的另一方被处以罚款。
受伤一方随后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存在牙列缺损、牙周病等情况,先后拔除了数颗牙齿。受伤方认为自身损害完全由对方造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6万元。
被告方则辩称,冲突系因原告辱骂在先、先动手打人引发,自身属于本能反应;且原告牙齿本身存在牙周疾病,原有松动情况,原告主张的高额种牙费用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均未能冷静克制处理矛盾,导致相互厮打,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综合冲突起因、双方行为及公安机关处罚结果,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各项损失的认定:
医疗费:以有效医疗费票据为准,核定为530.5元;
交通费:结合就医地点、次数酌情支持300元;
误工费:根据原告月收入8000元、酌定误工3天,核算为800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无证据证明原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不予支持;
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本案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30.5元,由被告按70%比例赔偿1141.35元。原告主张的其余15万余元赔偿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汉济律师提醒】
遇到纠纷时,冷静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拳头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问题变得更糟。无论对方态度如何,都应保持克制,必要时报警或寻求第三方调解,切勿以暴制暴、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