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扶梯扶手带比梯级“慢半拍”致顾客摔倒,商场被判赔偿4.45万元。

【案情回放】

202324日上午,吴某在某商场一楼搭乘上行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扶梯梯级运行正常,但扶手带的运行速度明显滞后于梯级。吴某先是将左手搭在扶手上,右脚踏上梯级,随后左脚跟进,却因为扶手与梯级的速度差,身体被向侧方牵拉失去平衡,最终摔倒在梯级上。事故发生后,商场工作人员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并将吴某扶起。

吴某当日被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采取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同年8月,吴某在北京某医院确诊为“肩袖损伤”,并接受了肩关节镜修复手术。吴某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自愿自行承担20%的责任。商场则辩称案涉扶梯不存在故障,商场也已经设置了警示标识,老人自身操作不当才是摔倒的主要原因,且吴某的肩袖损伤与本次摔倒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动扶梯“各部件运行同步”是基本安全要求,商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扶手带与梯级存在速度差这一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吴某选位不当、应急处置失当、扶握动作不符合规范,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商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吴某的肩袖损伤与本次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医学规律来看,肩袖损伤存在从急性创伤发展到慢性退变的过程,本案中的病历、诊断证明与手术记录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商场未举证证明案涉治疗是针对吴某原有疾病开展,因此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吴某已经通过医保报销的部分费用不予扣除,因为社保报销系基于社会保险关系产生,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吴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74244.32元,其中包含医疗费71882.32元、交通费8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陪护费800元。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损伤未构成伤残,法院不予支持。商场按照60%的责任比例,应当赔偿吴某44546.60元。故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吴某44546.60元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的设施,比如扶梯、电梯、旋转门等,必须保证安全运行,经营者对设备运行同步性等隐蔽性安全隐患负有主动排查义务,未尽到该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消费者,乘坐扶梯时应当握紧扶手、站稳踏级,老年人尤其需要注意自身身体状况与动作协调,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分担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