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减肥产品查出违禁药,消费者十倍索赔会支持?

【案情回放】

原告胡某因有瘦身减肥需求,于20243月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刘某购买减肥产品,第一次花费400元购买半个月用量,第二次花费1600元购买两个月用量,合计支付货款2000元。被告通过快递将产品寄送给原告。

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减肥产品包装上仅有外文标识,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也未标注生产厂家、成分、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原告服用后出现口干、失眠、心跳加快等身体不适症状,遂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系"三无产品",且非法添加禁用药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000元,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20000元,同时承担检测费用400元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被告也未能提供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已构成违约。

关于退还货款和检测费:原告要求退还全部货款2000元并承担400元检测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查到原告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多次提起诉讼,具有明显的追求惩罚性赔偿的意图。原告在第一次购买400元产品后,已对产品无中文标签、服用后有副作用等情况有所了解,却仍选择加大购买量至1600元,且从收货时便全程拍摄视频留存证据,其关注程度远超普通消费者。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加购的1600元部分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对该部分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仅以第一次购买的400元为基数,判决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4000元。

关于赔礼道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00元、支付检测费4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汉济律师提醒】

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选择正规购买渠道,注意查看产品的中文标签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切勿轻信“快速瘦身”这类夸大不实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