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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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赵某为经营车位租赁业务,承包了小区全部产权车位,包含892个摩托车位和55个小汽车位,承包期限两年。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赵某需自行承担车位物业费,同时负责车位日常管理工作,小区整体物业服务则由当地某物业公司负责。
但合作期间,车库管理乱象频发。车库内长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外来车辆私自占用承包车位、业主随意堆放杂物等问题,导致赵某承包的大量车位无法正常对外出租,经营收益严重受损。发现问题后,赵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馈,要求整改停车乱象、清理违规占位车辆和杂物,但物业公司始终未能有效整治,问题持续存在。
为督促物业履职,赵某自2022年1月起暂停缴纳车位物业费,物业公司随即以欠费为由,拒绝为赵某承租车位的车辆开通小区出入权限,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后续赵某为避免损失扩大,全额缴纳了2022至2023两年共计142995元物业费。
赵某与物业工作人员共同现场巡查、统计车位占用情况,双方签字确认的数据显示,每日有300余台车辆违规占用其承包车位。赵某依据小区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核算,两年间累计收益损失达25.2万元。赵某协商维权无果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退还40%物业费共计5.7万元,并全额赔偿25.2万元的经营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管理不善?如何划分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实际物业管理方,未能有效整治车位乱停乱放现象,存在管理不善。但赵某作为车位承包人,对自身承包的车位负有主要管理义务,其自身对车位被占用存在主要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责任,法院酌定赵某自行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向赵某退还物业管理费42898.5元。
关于车位被占用的收益损失,因赵某提交的巡查统计表仅涵盖2023年4月前的4天数据,不足以证明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整个期间的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汉济律师提醒】
承包车位经营,不能做“甩手掌柜”。本案中赵某虽然支付了物业费,但承包协议明确约定,赵某对车位负有主要管理义务;在出现车辆乱停乱放、车位被占的情况时,赵某仅向物业反映问题,并未主动采取锁车、张贴通知、设置障碍物等管理措施,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70%的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车位经营者,一定要厘清自身与物业的管理边界,主动履行管理职责;面对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要分时段、全过程固定巡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为举证不力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