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因购物卡纠纷殴打超市收银员,打人者被判赔4645元!

【案情回放】

2025510日上午,刘某某在某超市收银台正常工作时,顾客韩某因对超市购物卡赠送金额不满,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争执中,韩某突然抓起手边物品殴打刘某某,随后又实施掌掴、拖行、跪压身体、薅扯头发等侵害行为,致刘某某头部、手腕、小腿多处受伤,腰部及胸部疼痛。刘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认定韩某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

刘某某先后前往两家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手小指及环指损伤、腰部外伤、头部外伤、胸壁挫伤,医嘱建议休息一周。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救护车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8381.9元。

庭审中,韩某辩称刘某某的票据疑似伪造、财产损失没有依据,且认为是刘某某挑起事端,自身也应承担责任,同时主张腰椎间盘突出是旧病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韩某殴打刘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刘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韩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故对韩某关于"刘某某挑起事端应自负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对各项赔偿请求逐一认定:

1、医疗费和救护车费:结合刘某某提交的有效发票,确认医疗费2249元、救护车费350元。刘某某主张的3900元医疗费中,超出有效票据的部分不予支持。

2、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需以正式票据为准,且与就医时间、地点相符。法院核实有效票据后,确认交通费11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财产损失:刘某某主张财产损失1000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财产受损及损失金额,法院不予支持。

4、误工费:医院建议休息一周,刘某某系超市经营者,属于批发零售行业。法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按日工资276.59元计算7天,支持误工费1936.13元。

综上,法院判决韩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645.1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汉济律师提醒】

遇事请冷静协商,切勿以暴制暴。暴力无法解决任何问题,只会让矛盾不断升级,还会让施暴者付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民事赔偿的多重代价。受害人维权时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全部相关证据,包括医疗票据、交通票据、误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