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外卖骑手醉酒骑车撞护栏身亡,同饮者已劝阻留宿仍被判赔3.3万!

【案情回放】

崔某是一名外卖骑手,和张某、高某某、颜某某三人既是同事也是朋友。20236月的一天凌晨,四人下班后相约一起吃夜宵聚餐。期间,高某某买了两瓶白酒和一箱啤酒,崔某与高某某、颜某某三人共饮了两瓶白酒,张某只喝了少量啤酒。

散场时已是凌晨四点多,崔某准备骑自己的轻便摩托车回家。考虑到崔某喝了不少酒,而且他家距离最远,高某某特意在聚餐点旁边的酒店开了一间房,让崔某住下休息别骑车了。三人轮番劝阻,但崔某执意要走,趁众人不注意骑上车就离开了。

三个人见状赶紧结账,分头沿两条可能的路线追赶寻找。没过多久,就在附近一座大桥上发现了出事的崔某——崔某骑车撞上了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倒在地上。三人立即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崔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创伤性脑损伤过重,几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测,崔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3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崔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崔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三名同饮者明知崔某醉酒却没有尽到阻止义务,对崔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三被告则辩称,他们不仅口头劝阻,还专门开了酒店房间安排崔某休息,是崔某自己执意要走,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某还为崔某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和158元酒店房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三名同饮者是否尽到了提醒、照顾和劝阻义务。

首先,崔某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崔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摩托车上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

关于同饮者的责任,法院分两个阶段分析:

第一,饮酒过程中的义务。三人喝了两瓶45度的白酒,平均每人至少六两以上,崔某血液酒精含量更是高达238mg/100ml,明显超出了正常社交聚餐的饮酒量。三人和崔某之前就有过一起喝酒的经历,对他的酒量应当有一定了解,本应尽到提醒、劝阻适量饮酒的义务,但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这份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酒后驾车阶段的义务。法院认为,从高某某提前开好酒店房间、三人共同劝阻崔某不要骑车、崔某离开后又分两路追赶寻找这些事实来看,在酒后驾车这个环节,三名被告已经尽到了适当的阻止义务,这一阶段不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三名被告各自承担3%的赔偿责任,合计9%

经核算,原告方各项损失总计约111万元(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照3%的比例,张某、颜某某各赔偿33440.02元;高某某扣除此前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再赔偿29440.02元。三人合计赔偿96320.06元。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颜某某分别赔偿原告马某、崔某2、崔某133440.02元,被告高某某再行赔偿三原告29440.02元,共计96320.0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共同饮酒人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分为饮酒、离场两个阶段。本案中,同饮者虽已做到劝阻酒驾、安排住宿、事后施救,尽到了酒后离场安全义务,但因聚餐期间未有效劝阻同伴过量饮酒,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酒局中切勿放任他人豪饮、拼酒,发现同伴醉酒需及时劝阻、妥善安置,杜绝醉酒驾车。饮酒者自身更应严守底线,量力饮酒、杜绝酒驾、无证驾驶,避免因一时侥幸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