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父母离婚后承诺承担子女大学费用,事后能反悔吗?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放】

史某甲是史某乙与李某的婚生女。2017年,史某乙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自立为止"202010月,史某乙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明确写道:"自愿追加抚养费每个月1000元,直至18岁成年,大学所有费用承担一半。"

2024年,史某甲曾因抚养费纠纷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史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但驳回了其要求支付大学费用的诉讼请求。

20255月,史某甲年满18周岁;同年7月,她被某大学录取。随后,史某甲再次起诉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学习费用3500元直至大学毕业,并支付拖欠的医疗费7560元。

庭审中,史某甲认为,《承诺书》合法有效,其中明确约定"自愿承担大学所有费用",且孩子尚在校就读,没有经济收入,属于不能独立生活。

史某乙辩称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前案已明确大学费用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承诺书属于可撤销的无偿赠与,现正式撤销;父母对成年在读大学生无法定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乙作出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撤销权已消灭。

该《承诺书》已经前案生效判决确认采信,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史某乙主张系受胁迫作出,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为五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承诺书》出具于2020103日,至2025103日撤销权即告消灭,而史某乙未在此期间行使撤销权,因此其撤销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承诺书》中"大学所有费用承担一半"的约定,实质上是史某乙与史某甲法定代理人就史某甲大学期间费用达成的书面协议,在史某甲与史某乙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史某甲为债权人,史某乙为债务人。

关于史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本科毕业。

关于抚养费数额,法院参照大连市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综合考虑史某乙需抚养两名子女、赡养母亲、经营手机店的收入情况以及史某甲母亲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确定史某乙自20259月起每月给付史某甲抚养费1500元,至20297月本科教育结束之日止。

关于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由史某乙承担二分之一。

对于史某甲主张的自己患有眼部疾病和进行治疗花销的6300元,因发生在史某甲未满18周岁前,法院判决由史某乙承担二分之一即3150元。

综上,法院判决史某乙给付史某甲2024年至2025年眼睛治疗费3150元;史某乙自20259月起,每月支付史某甲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月末前付清,至20297月止(本科教育期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汉济律师提醒】

承诺不是儿戏,白纸黑字写下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大事项的书面承诺,务必慎重考虑后再签字。如果确实是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作出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切勿拖延,否则超过法定期限后,将丧失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