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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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高某是一名资深游戏玩家,从2010年到2021年间,他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上陆续注册了87个游戏账号,包括实名认证主账号和多个个性账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5年5月,高某因舌恶性肿瘤不幸去世,年仅三十余岁。
白发人送黑发人,高某的母亲陈某悲痛之余,想到儿子生前留下的这87个游戏账号——那是儿子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积累起来的"数字遗产"。陈某认为,作为母亲,自己有权继承这些账号。
然而,当陈某找到游戏公司要求办理账号继承和实名认证变更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无奈之下,陈某将游戏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游戏公司辩称:第一,游戏账号是复合型财产,既有财产属性也有人身属性,玩家享有的只是账号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账号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这在用户协议中写得明明白白;第二,陈某是否是高某的唯一继承人?高某有没有留下遗嘱?这些公司无法确认,需要法院查明;第三,有个别账号的实名信息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果法院认定游戏账号可以继承,且陈某确实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公司愿意配合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游戏账号及对应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二、网络虚拟财产项下权益是否属于遗产范畴、能否依法继承;三、陈某是否为案涉游戏权益唯一合法继承人;四、游戏公司是否负有配合办理账号实名认证变更及权益转移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账号、角色数据、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高某与游戏公司签订的《畅游用户协议》,游戏账号标识、后台数据、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属游戏公司,玩家仅享有有限使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案涉账号可以继承。理由:游戏账号使用权虽然和实名认证绑定,带有一定人身属性,但这种人身属性只是使用身份的要求,并非专属于某个人、不可转移的人格权利。账号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财产利益——玩家投入的时间、金钱、精力形成的账号价值。
《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并未禁止游戏账号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用户协议也没有排除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游戏账号使用权可以继承,这也符合当前司法裁判的导向。
关于争议焦点三。高某的女儿施某2(高某、施某1于2017年7月6日育有一女施某2)已明确放弃继承,高某的父亲先于高某去世,因此陈某作为高某的母亲,是唯一合法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这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四。法院认为,游戏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实际管控着账号系统。在继承人身份明确、不存在法律或协议上的障碍时,游戏公司基于网络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和诚信原则,有义务协助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保障继承人正常行使账号使用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高某名下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陈某继承享有;游戏公司应协助陈某将87个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至陈某名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具有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的数字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账号及装备、虚拟货币、网店、社交媒体账号、域名、数字藏品等。《民法典》第 127 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是所有网络账号都能继承。以财产利益为主的账号(如游戏账号、网店、虚拟货币等),一般可以继承,因为其核心价值是财产性的。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的账号(如个人微信、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情况比较复杂,因为这类账号涉及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是否可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需要具体分析。继承的是账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