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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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158015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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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9年至2025年间,孟某因多起民事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共计264778.62元的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查封了孟某名下的两辆汽车,并书面告知其履行义务。2021年2月,孟某明知车辆已被查封,仍将两车以50000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且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通过他人账户收款以规避法院执行,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截至案发,尚有155827元未履行。公安机关立案后,孟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并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作为被执行人,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他在知晓自身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两辆车辆低价出售给案外人,并通过他人账户收款以规避执行,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导致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部分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孟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提醒被执行人,法院生效判决必须履行,任何转移财产、隐匿收入、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对执行,正确的做法是主动与法院沟通、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义务;确无履行能力的,也应配合法院执行程序。耍小聪明、铤而走险,最终只会让自己从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