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已婚男谎称离异致女友两次流产还感染病毒!法院:违背公序良俗,赔5.4万!

【案情回放】

2023年,冯某在朋友聚会中结识宋某,宋某主动谎称自己已离异、系单身状态。后续二人频繁往来、关系升温,于20243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为博取冯某完全信任,宋某甚至伪造离婚证照片通过社交平台发送给冯某,彻底掩盖自己婚内未离婚的事实。

恋爱期间,冯某先后两次意外怀孕。202412月冯某首次怀孕后,主动与宋某商议结婚事宜,宋某却百般推脱,以等待子女大学毕业为由拒绝领证结婚。最终,冯某在宋某陪同下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而宋某在手术病历亲属签字栏,擅自以夫妻关系署名,进一步误导、蒙蔽冯某。

术后二人继续交往,不料202511月冯某再次怀孕,再次提出结婚诉求的她,依旧遭到宋某无理拒绝。接连的反常行为让冯某心生疑虑,经暗中调查,得知宋某始终处于合法婚姻存续状态,自己全程被欺骗,无辜成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者。

20261月,冯某确诊HPV42型阳性。两次人工流产手术叠加病毒感染,让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伤,同时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长期失眠、情绪抑郁,精神状态濒临崩溃。20262月,二人彻底分手。

冯某认为,宋某刻意隐瞒已婚事实,假借单身恋爱之名与其交往,直接导致自己两次怀孕流产、感染病毒,身心、名誉均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严重侵害自身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5338.8元。

庭审中,宋某辩称自己并未谎称离异,也未与冯某同居;恋爱期间已向冯某转账、支付医疗费共计42万余元,金额远超冯某诉请赔偿数额;同时主张冯某流产未住院,护理费无需赔付,且冯某早已辞职,误工费主张无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在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故意隐瞒婚姻真相,虚构单身身份与冯某建立恋爱关系,直接造成冯某两次人工流产、感染HPV病毒的损害后果。其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客观造成他人人身、人格权益受损,已构成人格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庭审中陈述及相关证据,宋某认可其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已婚事实与冯某交往。宋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且宋某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冯某的合法权益,对冯某的身体、名誉等方面造成实际的损害,故对冯某请求宋某向其书面致歉、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冯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结合宋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40000元。

关于冯某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的诉求,考虑到冯某经历了两次流产手术并感染HPV病毒,对身体伤害极大,确需补充营养及休养,法院酌情支持营养费20×60天=1200元;护理费6523.89元(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687/年计算60天);误工费6523.89元(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687/年计算60天)。冯某主张交通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宋某辩称已向冯某转账42万余元,冯某称该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日常开销。且宋某未明确提出要求返还,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宋某向冯某书面赔礼道歉;宋某赔偿冯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247.7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汉济律师提醒】

行为人隐瞒已婚身份,虚构单身状态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道德准则,造成他人人身、精神损害的,还将构成民事侵权,依法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此郑重提醒:婚恋交往中应当保持理性审慎,切勿盲目投入情感,务必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及婚姻状况。若遭遇婚恋欺诈、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及时止损、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人身权益与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