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高空作业受伤签分期赔偿协议,对方逾期不付,能要求一次性付清吗?

【案情回放】

202112月,寇某经朋友介绍,受罗某雇佣,在抚州市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从事外墙真石漆喷涂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作业固定物意外脱落,寇某从七楼坠落至二楼平台,造成脚踝粉碎性骨折,同时脊椎、肋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罗某第一时间将寇某送医救治,产生了大额医疗相关开销。

为解决后续赔偿问题,202458日,寇某和罗某签订《寇某因工受伤赔偿补偿协议》。双方确认,前期手术、诊疗、伙食、交通等各项费用合计420860元已经由罗某支付完毕;除此之外,罗某另行向寇某赔偿各类补偿款项共计300000元,约定自20246月起,每月支付4000元,直至20309月全部付清,协议还附带两份支付明细附件,双方均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之后,罗某并未如约足额按期付款,截止到20256月,仅仅累计支付31000元赔偿款。眼看对方停止履约,剩余269000元赔偿款遥遥无期,寇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提出诉求,要求罗某以及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69000元。

庭审中,寇某提出,罗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其签字既代表个人也代表公司,加上部分赔偿款是通过公司公账、其他股东账户转出,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罗某与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寇某能否主张罗某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赔偿款;二、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要不要共同承担这笔赔偿债务。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寇某受伤之后,和罗某自愿签订赔偿补偿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罗某应当按照协议的时间节点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罗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就不再继续履约,以实际行为表明不会履行后续到期以及未到期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寇某有权打破分期约定,要求罗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269000元赔偿款,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公司是否需要共同担责,法院分析指出,这份赔偿协议,只有罗某个人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按照合同相对性,协议只约束签约双方,公司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协议对公司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寇某自己也认可,是罗某个人雇佣自己干活,协议文本里雇佣方也写明是罗某个人,寇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和这家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罗某签字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至于部分钱款从公司公账、其他股东账户转出,单纯的代付资金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公司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能就此让公司共同还债。据此,寇某要求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罗某、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需要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由罗某向寇某支付赔偿款269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汉济律师提醒】

现实里很多劳务受伤事件,双方都会私下达成分期赔偿的和解协议,这类协议只要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就具备法律效力。很多人以为签了分期协议,就只能一笔一笔等着要钱。但如果赔偿义务人出现拖欠、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用行动表明不愿继续履行后续义务,就构成法律上的预期违约,伤者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对方一次性结清全部剩余赔偿,不用等到每一笔款项分别到期。

同时也要注意,想要让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只凭对方是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也不能仅凭几笔公司代付记录。要么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有明确的公司承担债务的表述,要么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是公司用工,否则很难直接要求公司共同赔钱。劳动者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务必看清签约主体,明确责任承担方,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