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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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5年6月25日深夜22时30分,樊某在自家邻居门口正常乘凉,身边的泰迪犬安静在地面嗅闻,并未主动招惹、攻击其他犬只。突然,李某饲养的大型烈犬从马路对面快速冲出,径直扑咬樊某的泰迪犬,疯狂撕咬拖拽,导致泰迪犬腹部、尾部、背部多处重伤,甚至出现内脏暴露的危急情况。
危急之下,樊某立刻上前施救,过程中被该大型烈犬抓伤面部、手指。事发后,受伤的泰迪犬被紧急送往宠物医院,经过十余天抢救治疗,共计花费治疗费9923元。樊某本人也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狗咬伤擦伤,按医嘱全程接种狂犬疫苗,产生医疗费用515元。
事故发生后,社区、警务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李某起初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待票据出具后赔付费用。但事后李某反悔,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樊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付个人及宠物救治费用共计10471元,并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家犬只一直院内饲养、已做社区报备,此次是家人开门时犬只意外跑出,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存在放养过错;樊某遛小型犬未拴绳,自身存在过错;樊某主张的心脏病发作与本案无关,属于既往病史,人身损害轻微不构成精神赔偿条件,且宠物治疗项目过多、费用虚高,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况,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关于损害事实。马路的监控视频清楚的证实樊某的泰迪犬被李某大型犬撕咬的事实。樊某提供的泰迪犬受伤照片显示其内脏暴露,多处受伤。事发当晚,樊某至人民医院的医疗证明载明樊某脸部和手指受伤,并建议注射狂犬疫苗。李某对该监控视频认可,并认可视频中出现的人是其本人,且陈述在出事第二天其就看到了该视频。证实李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知情。樊某称事发后,社区和警务站多次调解,李某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并称等医疗票据出来之后承担。李某对樊某陈述的该事实基本认可,也可以证实李某对其犬只造成樊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事实清楚。李某抗辩其犬只未至樊某损伤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为:一、监控中清楚显示,樊某救助其泰迪犬时,与李某大型犬近距离进行了接触。二、樊某的医疗证实证其脸部和手指有擦伤,并建议其注射狂犬疫苗。三、按照常理,如未受伤,不会接种狂犬疫苗。
二、关于责任负担。视频显示,在李某大型犬撕咬泰迪犬时,泰迪犬是尾部朝向大型犬,且在地上嗅寻,并未注意到大型犬,更未对大型犬有招惹行为。即樊某及其泰迪犬并未有过错,李某应当对其大型犬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三、关于樊某主张的医疗费。樊某举证的向某某动物医院的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以及医疗费用清单可以证实樊某泰迪犬治疗花费9923元的事实,医疗费用清单清楚的列明了每笔费用的名目。樊某举证的照片可以证实其泰迪犬被咬伤严重,内脏已经暴露,该费用属于合理费用。李某抗辩樊某扩大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樊某主张的其本人的狂犬疫苗接种诊疗费合计515元,系因李某犬只对樊某损伤所致。庭审中,樊某称其主张的超出部分系急诊费用,未携带票据,并同意按照庭审中现有票据进行判定。樊某并未主张狂犬疫苗费用之外的其他治疗费。故依法支持樊某主张的合计10,438元治疗费(9923元+515元),樊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抗辩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规定证实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责任,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的大型犬只并未佩戴牵引绳,李某称系其犬只在女儿进门时不小心跑出来,未提供证据,即使属实,也应当归责于李某管理不当。
四、关于樊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在案事实,樊某所受损害并未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樊某各项损失共计1043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提醒所有宠物饲养者,养狗不仅是个人爱好,更是一份法律责任。务必做好圈养、拴绳管理,严防犬只外出伤人,一旦因管理疏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必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