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53-5618
投诉:1580155812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情回放】
梁某、孟某是新疆某村七组的养殖户。2025年10月22日,二人与被告陈某签订书面合同,以每亩30元的价格承包陈某名下550亩土地用于放牧羊群,并于10月26日起在该区域放牧。
涉案土地的权属流转情况较为复杂:该地块原本属于第三人邓某,先后经黄某、被告向某、贺某层层转包,贺某又在2025年10月23日以每亩24元的价格将地块转包给他人。
2025年11月10日,被告向某、贺某将积肥水排放到案涉土地中。梁某、孟某放牧的34只羊(其中绵羊8只、山羊26只)误饮该肥料水后全部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县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确认34只羊确系饮用肥料水中毒死亡;经市场价格评估,34只羊总价值为35800元。县农业局随后对死亡羊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梁某、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贺某赔偿全部损失35800元。
被告向某、贺某辩称,原告明知放牧区域为耕地仍擅自放牧、监管不到位,属于自甘风险,且其已将土地转包他人、不承担管理义务,仅同意赔偿20%。被告陈某辩称其未在现场,仅同意赔偿15%。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因其所有的34只羊中毒死亡而造成的35800元损失是否有依据,能否支持。
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指出,虽然被告方在法庭上提出死亡原因、价格未经有关鉴定部门专业性鉴定,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该34只羊因饮用被告向某、贺某排出的肥料水后死亡,原告孟某报案后,村委会、县农业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调查,确定该34只羊饮用肥料水中毒死亡,并确定市场价格为35800元。村委会按照这个价格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各方对34只羊的价格未提出异议,只是对赔偿责任比例没有协商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院据此认定34只羊的损失为35800元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责任划分,被告向某、贺某表示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虽未直接造成损失,但表示愿意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被告向某、贺某在明知原告在该区域养殖羊只的情况下,在排出肥料水时未设立任何警示牌,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致使原告所有的34只羊中毒死亡。而原告梁某、孟某作为34只羊的所有人,未及时制止羊群随意饮用不明液体,对羊群未尽到监管义务,致使34只羊饮用有毒肥料水中毒死亡。故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原告梁某、孟某自行承担所造成损失的30%,被告向某、贺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某、贺某向原告梁某、孟某赔偿34只羊、山羊损失19690元;被告陈某向原告梁某、孟某赔偿34只羊、山羊损失537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汉济律师提醒】
在他人土地或权属不清的区域放牧,务必提前确认土地用途及周边是否存在污染源,放牧时全程看管,避免羊群误饮不明液体。一旦发生中毒事件,应第一时间报案并通知村委会、农业部门到场,固定死亡原因和数量,同步申请市场价格评估,为后续索赔留存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