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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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6年4月18日,甲公司(乙方,空调销售安装方)与丙公司(甲方,业主方)签订《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接乌鲁木齐西站极光电竞门店的中央空调及新风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合同总价款88000元。付款方式分三笔: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51741元,室内机到场后支付27459元,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7日内支付尾款8800元。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共计79200元,尚欠8800元没有支付,甲公司多次向丙公司索要,丙公司总是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8800元。
丙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额支付。第一,该公司试营业期间,案涉空调设备突然停止运行,原因是甲公司在设备上私自加装了远程锁机控制装置,该公司先后两次委托案外人前往现场拆除锁机控制装置,消费1200元;第二,因冷媒加注不足,该公司又委托案外人补充加注冷媒,支付费用400元;第三,消防卷帘门未通电,又委托他人安装通电,花费500元。要求扣除锁机拆除费、冷媒费、消防卷帘安装费及营业损失等费用后,仅愿意支付一千余元,且以甲公司承诺两年质保为前提。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
一、关于尾款支付条件:双方均认可已支付货款79200元,剩余8800元尾款以设备调试成功为支付条件。截至开庭当日,案涉设备已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支付尾款的条件已经满足,丙公司负有支付义务。
二、关于损失抵扣:甲公司作为卖方及安装义务人,既应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合同并未约定甲公司享有加装锁机装置、强制停止设备运行的权利。其在双方尚存调试争议、丙公司未明确拒付全部款项的情况下,私自加装控制装置致使设备停止运行,该维权方式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锁机装置拆除费1200元,以及因冷媒加注不足导致丙公司另行购置添加冷媒的400元,均系甲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其承担。甲公司虽辩称拆除费中包含拆除生产厂家自带控制装置的费用,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关于消防卷帘门500元:案涉合同系空调买卖安装合同,消防卷帘门安装属双方之间的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丙公司虽在对账中提出扣除该500元,但甲公司并未作出明确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仅未明确拒绝,不能据此推定双方达成抵销合意,对该抵扣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锁机造成的经营损失:丙公司主张的锁机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系因甲公司加装锁机装置控制设备停止运行产生的侵权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双方有争议应另行起诉,本案不作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7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汉济律师提醒】
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与安装合同后,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债权人追讨欠款时,务必要采取合法方式,不能私自加装远程锁机装置关停设备来维权,该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产生的维修损失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务人若主张用损失抵扣欠款,需要留存维修票据、现场记录等完整证据;如果存在经营损失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