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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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5年3月27日,杨某(雇主,甲方)与白某(家庭服务员,乙方)及某家政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某家政服务居间合同》,约定白某为杨某家庭提供"一般家务(做饭、做卫生、洗衣服)"和"老人护理、医院陪护"等服务,服务地点在杨某住所,杨某每月向白某支付劳务报酬4500元,并支付居间费1880元、委托某公司投保《家政责任险》的保险费120元,合计2000元。
合同履行中,白某在杨某家负责做饭、做卫生、洗衣服等家务,同时照料杨某90岁的奶奶倪某某及进行医院陪护。倪某某体重约170斤,生活能够自理,可拄拐杖自行行走、坐电动轮椅外出,但患有冠心病、脑梗死、糖尿病等多种基础疾病。
2025年8月20日17时许,白某在厨房准备晚餐,做好后去房间叫倪某某吃饭,倪某某正在卫生间如厕,回应"等一下才好"。白某返回厨房清理卫生后再次前往,发现倪某某已跌坐在卫生间地上。白某上前搀扶未果,即电话通知杨某,杨某联系120将倪某某送医。倪某某被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8月25日接受手术治疗,9月19日转至老干部科继续治疗,2026年2月15日因心力衰竭死亡。期间,杨某于8月23日将白某辞退。
杨某认为白某护理疏忽致老人摔倒,某公司未依约全程督导、也未购买保险构成违约,诉请判令某公司、白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3,879.57元,并退还居间费1880元及保险费1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白某及某公司签订的《某家政服务居间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某公司不仅有居间义务,还有培训家政服务员并全程督导家政员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义务,也有受客户委托为家政员购买家政责任保险的义务。白某不仅有护理老人的义务,还有做饭、做卫生、洗衣服等一般家务和医院陪护的义务。从护理对象倪某某为90岁高龄、有诸多基础疾病、体重约170斤、生活可以自理并能自行拄拐杖行走的老人,以及雇主杨某每月向白某支付4500元服务费的情况来看,白某并非专职护理老人的家政服务人员。
关于杨某主张白某赔偿损失合计113879.5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某家政服务居间合同》约定,某公司有义务定期为白某进行业务、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全程督导白某的工作。但在合同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再参加培训,若杨某要求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某公司有义务及时更换直至满意为止。合同履行期间,杨某从未要求对白某再培训,也未提出更换家政服务人员。其次,白某并非专职护理老人的家政员,其工作内容还包括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其他家务。事发当天倪某某如厕时,白某正在厨房给老人做晚餐、清理厨房卫生,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并未离开工作岗位。第三,倪某某生活能够自理,可自行拄拐杖行走,合同并未特别约定倪某某如厕时需要白某全程陪护。第四,白某发现倪某某跌倒后,立即如厕提供帮助,及时通知杨某,并一同送倪某某去医院救治。综上,白某并非护理老人的专职人员,事发前白某正在进行其他家政服务工作,事发后白某尽到了及时帮扶和救助义务,没有证据证明白某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杨某要求白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杨某主张某公司赔偿损失及退还居间服务费、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同履行中,某公司收到杨某委托购买的保险费后,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家政责任保险,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杨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保险系保障家政员白某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过失导致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因此,法院认定白某不应承担责任,故某公司对该损失也不承担责任。对于杨某主张的退还居间服务费及保险费,某公司同意退还该费用,法院准许。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杨某退还居间服务费1880元及保险费120元合计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在家政居间服务中,雇主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厘清居间服务与家政劳务之间的责任边界。签订服务合同时,一定要细化具体服务内容,如果需要老人如厕这类贴身全程陪护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特别列明,清晰约定家政人员的岗位职责。针对家中高龄或是身患基础疾病的老人,雇主需要提前充分预估意外风险,不能想当然地将老人摔倒的损害后果归责于家政服务人员。同时,雇主应当主动核查家政公司是否履行了投保义务,及时核验相关保险是否实际购买。需要明确的是,家政人员并不需要对老人发生的所有意外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疏忽时,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幸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应当及时固定事发经过、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理性维权,避免提出没有事实依据的赔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