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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后能否再索赔?法院:侵权人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并存

案件回放

202367日,吴某在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下属工厂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熄焦池突发闪燃事故,导致其全身多处被严重烧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南某甲公司作为检维修服务提供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某乙公司作为工厂管理方,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本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先后住院治疗98天,出院后仍需持续进行门诊康复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两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后续仍需长期治疗。

由于吴某的用人单位某丙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医疗费用已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吴某认为,此次事故系因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7万余元。

两被告公司辩称,吴某已获得工伤赔偿,再次主张侵权赔偿违反损失填平原则,且各项费用计算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获得工伤待遇后,能否再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均非吴某的用人单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吴某有权向其主张侵权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逐项进行了认定:

1.医疗费:扣除工伤保险已报销部分,支持未报销的175,240.54

2.误工费:按受伤前月平均工资6,280.38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支持154,916.04

3.护理费:虽无明确医嘱,但根据伤情确有护理必要,支持实际产生的119,006

4.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显示每年需33,000-55,000元,酌情按每年55,000元支持5年,共275,000

5.残疾赔偿金:按鉴定伤残等级计算,支持308,121.6

6.精神抚慰金:考虑伤残程度,支持15,000

7.其他费用: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

8.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证明吴某丧失劳动能力,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吴某的合理损失为1,360,880.83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判决某甲公司承担60%816,528.50元,某乙公司承担40%544,352.3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当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对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同时行使,但医疗费等已获工伤保险报销的部分应予以扣除,避免重复获得补偿。在维权过程中,妥善保存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票据、收入证明及护理协议等证据尤为重要,尤其是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主张,需以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


赔偿金额的计算需遵循合理必要原则,例如后续治疗费,法院通常根据鉴定结论支持一定年限的费用,超出部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需特别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应及时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同时应当明确,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能免除侵权人自身的法定赔偿义务,劳动者应准确识别不同责任主体,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