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员工违规被辞,公司为何被判赔偿1.5万?

【案情回放】

2024618日,朱某与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朱某担任驾驶员,月工资7500元(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工资由某甲公司代发。20251月,朱某在短短8日内连续发生两起违规操作:110日,装渣后未关闭车厢后门导致炉渣撒漏污染路面;118日,驾驶前未检查车辆,车斗未落下即行驶,挂断厂区后门岗电线。

2025120日,某某公司依据《南京某某固废运行(气化运输班)安全考核标准》,以朱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辞退通知书》,单方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此前,公司已对朱某上述违规行为分别考核罚款500元、3000元,朱某实际缴纳了3500元考核款(后公司退还500元)。此外,20249月某某公司因大修停工半个月,仅向朱某支付工资3675元,朱某认为公司克扣工资3600元。

朱某不服公司辞退决定及工资克扣行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0249月克扣工资3600元等。仲裁委仅支持了补发工资3600元的请求,驳回其他诉求。朱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新增要求公司退还违法考核款3500元、补缴20246月至20251月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辞退朱某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安全考核标准》已公示且朱某签字确认,其两次违规行为严重危及化工厂区安全生产,符合“辞退”情形;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大修期间岗位调整未降薪;考核罚款合法合规,且已退还部分款项;朱某社保未缴纳系其自身拒绝,且补缴社保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应驳回其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朱某存在漏渣、挂断网线的违规事实无异议,核心争议焦点为:1. 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需支付赔偿金;2. 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资情形;3. 朱某要求退还考核款、补缴社保的诉求是否应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朱某认可违规事实,且未否认《安全考核标准》上的签名真实性,故该规章制度对其具有拘束力,公司辞退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程序,程序违法,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朱某入职时间为2024618日,至2025120日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作年限为7个月,故赔偿金计算为15000元(7500元×1个月×2)。

2. 关于克扣工资:双方约定月工资7500元,20249月公司因大修仅支付3675元,未足额支付。朱某仲裁时主张补发3600元,虽诉讼中提出应补发3900元,但超出仲裁请求,故法院支持补发工资3600元。

3. 关于考核款及社保:《安全考核标准》经朱某签字确认,对其具有效力,且朱某确实存在违规事实,公司考核罚款合法,故对其要求退还3500元考核款的诉求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0249月克扣工资36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汉济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有合法理由,更须严格履行程序,例如提前通知工会并确保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也应遵守合法规章制度,在维权时须遵循仲裁前置原则,确保诉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并注意社保补缴等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双方都应重视工资支付的合规性,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也需理性、依程序主张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