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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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4年11月30日,任某经人介绍到潘某某家做住家保姆,负责照顾潘某某双目失明的父亲、接送其儿子、打扫卫生及做饭等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60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5年4月13日,任某因工作劳累等原因离职,后经潘某某挽留,于4月17日返回继续工作。同年6月30日,任某因父亲车祸住院再次离职,随后向潘某某索要27天工资5400元及燃油费1200元,遭到拒绝。
潘某某辩称,任某实际工作至6月23日,且自己已通过微信转账和父亲现金支付的方式,累计支付劳务费13700元,远超应付金额;同时任某还拿走了家中手机、项链等财物,将另案起诉。双方协商无果,任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任某与潘某某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费的支付情况以及燃油费的主张是否合理。
首先是劳务关系认定。其一,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4月13日期间,任某称受雇于潘某某,但潘某某否认,结合公安出警视频中潘某自认雇佣任某、任某亦表述“第二次是他儿子雇的我”,以及任某与潘某的微信对接记录,法院确认该期间任某与潘某存在劳务关系,与本案被告潘某某无关。其二,2025年4月17日起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双方无异议。关于终止时间,任某主张6月30日,但证据不足;潘某某称6月23日,但潘某在出警时陈述任某干到26日或27日离开,法院最终确认劳务关系终止于2025年6月26日。
其次是劳务费支付。潘某某转账的12400元中,300元注明“油费”,故确认劳务费为12100元。潘某某称其父现金支付1300元劳务费,但未举证,且潘某出警时明确该1300元是过年给任某父亲的300元、任某小孙子过生日的1000元,并非劳务费。任某与潘某某的劳务期间为2025年4月17日至6月26日,共计2个月零9天,劳务费总计13800元(6000元/月×2个月+6000元÷30天×9天),扣除已支付的12100元,潘某某尚欠1700元。
最后是燃油费。任某以潘某某5月12日转账300元注明“油费”为由,主张每月300元燃油费,但仅单一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固定燃油费约定,潘某某辩称该300元是因任某带其父亲出去玩的油钱,任某未进一步举证,故法院对燃油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潘某某支付任某劳务费17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汉济律师提醒】
家政服务中口头约定风险高,不管是雇主还是家政从业者,都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雇佣主体、工作期限、工资标准、额外补贴(如燃油费、加班费)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出现 “谁雇佣”“干到哪天”“有无补贴” 等争议。